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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吕良伟,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绍兴市。
  负责人:孙晓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宇,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良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吕良伟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良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良伟负担。
  

审判员:由力军

书记员:周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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