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锡根,男,194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仰泰,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孙玲妹,女,193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仰泰(系孙玲妹女儿)。
原告吕锡根诉被告吕仰泰、孙玲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锡根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锡根负担。
审判员:周 俞
书记员:倪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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