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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阳光与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傅敏燕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吕阳光,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卿,上海佑和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傅敏燕。
  被申请人:傅敏燕,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阳光诉被申请人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傅敏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吕阳光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傅敏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傅敏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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