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东,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忠良,男,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林口县,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吕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0000元,利息X5600元(2014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X0000元×2%×38个月-已付利息X0000元),共计X5600元;2.2017年7月25日之后的利息支付到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25日,被告因购买车辆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X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25日,如到期不还,则按月息2分利计算。2014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X0000元。2015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X0000元,剩余借款被告至今未给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吕忠良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勃利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X095元,退还原告吕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许 戬 审判员 张守业 审判员 陈卫仕
书记员:唐玉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