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吝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吝闯
周新贤(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吝闯,捕前系太阳神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西延路店工程部员工。2010年2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3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新贤,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吝闯盗窃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被告人吝闯及其辩护人周新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吝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吝闯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吝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吝闯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回全部赃款,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吝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1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吝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吝闯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吝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吝闯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回全部赃款,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吝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1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审判长:彭晓梅
审判员:鲁向阳
审判员:卢璐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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