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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阆中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民丰村严家队唐安路XXX号第7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易邦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昶,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社会,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沈宴飞。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643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1,624.95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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