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阆中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民丰村严家队唐安路XXX号第7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易邦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昶,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社会,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沈宴飞。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643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启东市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1,624.95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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