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启东申凡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余根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耀新橱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跃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瑜亮,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启东申凡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耀新橱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东申凡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和被告上海耀新橱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瑜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启东申凡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3,16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期从原告处购买橱具材料,累计拖欠贷款143,165元。后因被告回款困难,于2019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自2019年3月起每月还款20,000元。但被告仅归还40,000元。
被告上海耀新橱具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金额无异议,由于被告资金链断裂,没有相应款项进行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存在橱具材料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往来明细账单,确认至2018年11月28日欠原告货款143,165元。2019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上述欠款自2019年3月开始每月还款20,000元。此后被告仅支付40,000元,余款103,165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橱具材料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103,165元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耀新橱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启东申凡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3,1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1.6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上海耀新橱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 祺
书记员:谢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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