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启诚(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委托代理人刘文中,山西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韩本甫。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诚(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海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海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郭贞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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