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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超与李炜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一超,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峰,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念臣,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炜倩,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祖辉,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一超与被告李炜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一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峰、方念臣,被告李炜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祖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一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6月结婚,于2017年9月12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被告婚前,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原告于2014年11月8日向被告银行转账13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此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予返还,故原告请求判如所请。
  李炜倩辩称,2014年11月8日,原告确实向被告转账130,000元,但该笔款项系由原告赠予被告,由被告购买蒂芙尼钻戒,被告与其母亲共同前往夏威夷购买蒂芙尼钻戒,钻戒购买费用及旅游费用合计超过130,000元,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6月结婚,2017年9月12日经本院判决离婚。2014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招商银行账户转账130,000元。2014年11月10日,被告通过银行柜台取现,从其招商银行账户取现100,000元。2014年11月22日、11月24日,原告向其招商银行账户存入美元5,000元、7,800元、3,700元。被告向携程订购“夏威夷8日6晚半自助游·携程拼团感恩血拼夜”产品,该产品出发日期为2014年11月26日,返回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被告为此支出16,414元。2014年11月26日,被告因向夏威夷蒂芙尼购买戒指支出美元16,753.92。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的客户回单,被告提供的携程邮件、预定蒂芙尼戒指的邮件、原被告离婚纠纷的庭审笔录、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向被告转账130,000元,系对被告的出借款,对此,原告未提供借条等证据证明被告曾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原告的转账时间与被告取款、存款时间及前往夏威夷旅游并购买蒂芙尼戒指的时间存在合理衔接度,转账金额与被告消费金额也较为一致,从相关事实来看更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相关单方出资行为,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吴一超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吴一超已预缴),由吴一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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