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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王海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傅玉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王海龙
崔彦斌(河北石家庄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
委托代理人傅玉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正定新区。
委托代理人崔彦斌,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海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国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傅玉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向其出具的80000元欠条一张,主张被告退回原告部分货物并偿还部分欠款,现尚欠367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的答辩状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应予确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67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称其用交了租金的一个仓库抵顶了欠款,原告否认,被告又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67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1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向其出具的80000元欠条一张,主张被告退回原告部分货物并偿还部分欠款,现尚欠367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的答辩状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应予确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670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称其用交了租金的一个仓库抵顶了欠款,原告否认,被告又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67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1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358元。

审判长:何国勇

书记员:李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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