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三贵,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强,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顶生,负责人。
被告:上海捷轻联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区申田经济园区环城路XXX号XXX幢B一座。
法定代表人:吴鹤鸣,负责人。
原告吴三贵与被告上海飞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捷轻联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被告上海飞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捷轻联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户籍地及被告上海飞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均不在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捷轻联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虽在上海市松江区,但是其预留企业通信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号601”,且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被告上海捷轻联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飞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财务、人员及经营场所的混同,故被告上海捷轻联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并不在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本案两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上海市静安区,且案件实体审查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案件存在关联,本案原告同意案件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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