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吴东良,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9********,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1996年9月2日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2月19日犯盗窃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病未执行);2019年8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东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吴东良伙同胡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刑)商议外出实施盗窃,由吴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B*****套牌小型汽车,从岳阳上京珠高速往株洲方向行驶,从株洲下高速后沿途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3时许驾车窜至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大道**石化站时看见停放在该加油站停车场的一辆大货车驾驶室窗户未关。被告人吴东良等人趁该大货车司机熟睡之际,由被告人吴东良打开车窗门窃取了该大货车驾驶员的钱包,吴某某和胡某某负责望风。作案得手后,被告人吴东良等人将该包内4200元现金予以瓜分,每人分得1400元,并将钱包丢弃在作案现场附近后驾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吴东良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东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东良的供述与辩解;5、对案、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东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东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东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东良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吴东良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琴
检察官助理:张潭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东良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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