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中区南环桥市场业之峰副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玲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靖。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区南环桥市场业之峰副食品经营部诉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作裁定,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两银行账号中存款人民币1,024,076.66元。现被申请人提出,该两银行账号中后有款项汇入,目前总冻结额已超过财产保全总金额,要求本院解除超金额部分的冻结。申请人据此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同意对超过财产保全金额的银行存款解除冻结,因被申请人已支付部分货款,现应冻结金额明确为914,089.46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914,089.46元,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该账户中的其余银行存款及另开设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如有不足,另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设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直至冻结满914,089.4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邬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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