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丽丽,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法定代理人:牛大朋(系原告吴丽丽配偶),住安徽省蒙城县楚村镇楚店村牛庄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茜,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伟,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告:王中常,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负责人:洪粮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涵。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丽丽与被告周伟、王中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丽丽于同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丽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丽丽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奕麟
书记员:赵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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