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义兵,男,1988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沙,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倩,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袁伟,男,1985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费康平,男,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邓大雷,男,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义兵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其表示因被告袁伟涉嫌刑事犯罪,且本案与该刑事案件有关联,故决定撤诉,不再缴费。
本院认为,原告吴义兵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未缴纳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吴义兵诉被告袁伟、费康平、邓大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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