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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云与上海昊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伟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云,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应伟康。
  被告:应伟康,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吴云诉被告应伟康、上海昊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吴云于2019年12月2日以被告已经主动支付涉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施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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