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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云生与黄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云生,男,195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幼伟,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长德,男,195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利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云生诉被告黄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云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幼伟,被告黄长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利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云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02年,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05万元,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了原告45万元,尚欠60万元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60万元。
  被告黄长德辩称,本案非民间借贷,存在虚假诉讼,要求查明。原告诉称的借贷金额达百万元,没有借款合同,没有银行流水,属于来源不明的款项。事实上,2001年由于原告的钱款来历不明,主动放在被告处,让被告保管。当时,被告在北京工作,后来被告回上海时,让原告取回,原告没有取回。嗣后,原告向被告要钱款,被告陆续给了原告。现原告捏造事实,以民间借贷起诉,应裁定驳回,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将105万元借给被告。2008年3月28日被告归还了10万元,2011年8月9日被告归还了10万元,2014年7月7日归还了10万元,2016年9月13日归还了5万元,2017年6月9日归还了10万元,共计45万元。现原告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审理中,原告提供电话录音,证明原、被告在通话过程中,被告承认借原告105万元,正在设法还款的过程中。被告强调,该钱款是原告主动放在被告处,让被告保管,该钱款来路不明,非民间借贷,原告有犯罪嫌疑。同时,被告辩称,原告放在被告处的钱款105万元,已经全部给了原告,录音电话中谈到的10万元,是因为原、被告关系好,原告的钱放在被告处时间较长,被告想给原告作为利息。
  以上事实,由录音资料、银行转账记录和凭证及当事人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告将105万元借给被告,有双方电话录音为证。被告承认拿到过原告本案讼争的钱款,声称是替原告保管,否认是借款。但无论是借款还是保管款,首先,该105万元属于原告。其次,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归还。被告称已经将钱款还清,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认为该钱款来历不明,原告有犯罪嫌疑,目前尚无证据。综上,基于目前的证据,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原告60万元债务,要求被告归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长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云生人民币6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黄长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文龙

书记员:王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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