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亚平,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刚,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文,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佳磊,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倩,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问,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红军,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红光镇家园街XXX号XXX栋XXX单元XXX楼XXX号。
原告吴亚平与被告杨佳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原告吴亚平的申请,通知王红军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亚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刚、被告杨佳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倩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红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技术调查官王传极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亚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佳磊赔偿原告吴亚平损失人民币255,500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与“唱聊”项目有关的诉讼请求金额为215,500元,与“募通医疗”项目有关的诉讼请求金额为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日,原告代表上海禾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益公司)与案外人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了公司)签订《知了唱歌Android客户端建设合同书》,约定禾益公司开发费用总计为17万元。合同签订后,知了公司支付开发费119,000元。为顺利完成开发,原告代表禾益公司委托其他公司进行UI设计并支付17,000元。后原告委托被告统筹开发上述项目,并向被告支付57,500元。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项目以其个人名义转委托第三人王红军开发,后未能开发成功,被告遂退还原告3万元开发费,但给原告造成12万元损失,且使原告丧失了要求知了公司支付剩余开发费用51,000元的期待利益。此外,原告于2016年1月4日代表禾益公司与案外人浙江募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募通医疗平台开发合同》,原告同样委托被告统筹开发,但被告亦未能成功开发,导致原告赔偿损失4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完成委托事务,造成原告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不再主张与“募通医疗”项目有关的损失,故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杨佳磊赔偿原告吴亚平损失215,500元。
被告杨佳磊辩称:一、原告系禾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但没有实际开发人员,当时原、被告关系比较好,原告让被告与知了公司对接一下,故被告是作为帮助者、协调者的身份参与项目,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软件开发合同关系。二、项目所涉软件并非如原告所言没有完成,而是因为知了公司的康总把软件在服务器上删除了,才没有完全成功,故责任不在被告。三、被告手机上仍保存有当时开发的客户端页面,聊天记录也显示被告已尽力协调沟通了。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委托开发费用已由被告代转给实际开发人员即第三人王红军,且被告已向原告退还大部分款项。项目损失是原告与知了公司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定的,该协议中看不出过错方及项目完成程度,故原告无权将自愿赔偿的金额转嫁给被告。而且,调解协议的支付主体是禾益公司,本案原告吴亚平作为调解协议中的担保人,未能证明其自身有损失产生,故不能向被告杨佳磊主张追偿。综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基础,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红军书面述称:一、涉案项目起初由被告杨佳磊与其磋商与沟通,事后得知被告系案外人委托原告开发。项目软件开发完成后,除客户端外的源代码均应委托人要求写入知了公司提供的服务器中。二、项目于2016年3月1日已基本完成,但知了公司要另行购买软件开通相关服务和权限,故由被告杨佳磊通知其延期15日交付软件。3月16日,其已将软件发布至网站可供手机下载测试。后期因客户反馈实际使用中出现一些小瑕疵,故一直在修正。软件需调整修正的情况事先也与被告杨佳磊等沟通过。软件最终全部完成,后期也录制了完成度和功能视频。三、项目开发费用为8万元,委托其开发方仅支付24,000元,即便软件存在bug需要调试,中期款也应当支付完毕,第三人保留向原告吴亚平、被告杨佳磊追索的权利。按照行业惯例,在项目开发费用未付清之前,开发方本无义务提供源代码,而因委托其开发方称知了公司要起诉,故第三人王红军已将源代码交付给本案原告吴亚平。因此,第三人王红军认为,其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未出现严重过错,项目出现的损失是由原告吴亚平自身原因以及与知了公司沟通不当所致。
原、被告围绕诉、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经审查确认的相关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5年12月3日,知了公司(甲方)与禾益公司(乙方)签订《知了唱歌Android客户端建设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知了唱歌Android客户端的策划、设计和制作(不包含运营及维护),合同总金额为17万元(其中,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51,000元,设计图确认后支付68,000元,全部工作成果验收后3日内支付51,000元),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材料、图片及相应款项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效果图的制作,全部客户端制作须在2016年3月10日前完成等。该合同第二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中还明确双方均应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协调,甲方指派的联系人为康林,乙方指派的联系人为杨佳磊。合同附件一为项目工作进度与安排、数量、价款、交付和验收方式,附件二为知了唱歌Android客户端建设项目内容,约定所包含的板块为“动态”“叮当”“唱歌”“商城”“我的”(具体功能需求及其内容见附表)。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唱聊”即为合同所涉app“知了唱歌”。
签订上述协议前,原告吴亚平(QQ昵称Arthur)曾通过QQ询问被告杨佳磊(QQ昵称JazzyYang)“13万左右”“可以么?”被告杨佳磊回复“13.5w”。原告回复“没有问题”。
2015年12月4日,禾益公司(甲方)就知了唱歌Android客户端UI设计(不含客户端logo设计)与上海边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期限为12月4日-12月19日,费用为17,000元。
2015年12月8日、2016年3月21日、2016年4月1日,原告吴亚平通过支付宝先后向被告杨佳磊支付34,500元、13,000元、10,000元,合计57,500元。其中,后两笔款项转账记录“消费名称”均标明“唱聊”。
2015年12月,被告杨佳磊(甲方)与第三人王红军(乙方)签订《知了唱歌Android客户端及后台管理系统项目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发费总金额为8万元,合同签订后1日内支付16,000元,完成开发后支付40,000元,所有功能没有明显bug,达到上线标准后5日内支付24,000元。该合同甲方处的落款时间为12月9日,乙方处的落款时间为12月15日。
2015年12月10日,被告杨佳磊向第三人王红军支付16,000元,转账说明为“知了唱歌启动款(总款项20%)”。2016年3月21日,被告杨佳磊分两笔向第三人王红军转账7,200元、800元,合计8,000元。
2016年4月8日,原告吴亚平通过QQ向被告杨佳磊发消息“今晚唱聊开最后一个会,争取下周交付了”,同时向被告转发了知了公司康林与其的聊天记录截屏,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康林提出“秘密还是没有哦”“动态点击进去,没有详细内容”“直播间的,推送服务,也不完善”“默认推送全部?”原告回复“动态点击进去,没有详细内容。这块的话,要有好友发布了才有内容的”。康林又问“没有改进吗,都是一直以来的问题啊”。原告回复“我这边看都可以”“我在反馈给他们,看看状况”“今晚再出一个包”。康林回复“好吧”“时间哦,速度哦”“现在老大和投资人,都很不满了”“注册设置密码,只能是数字,是不是太简单了”“点击用户右上角头像,不能进去用户的资料页面哦”。原告回复“这些我等等都反馈给技术”。随后,原告将知了公司康林汇总的问题发送给被告,并发消息称“这些问题都改进一下”。被告回复“嗯嗯好的”。
2016年4月12日,被告杨佳磊通过QQ向原告吴亚平发消息“我和唱聊的开发说过了,我叫他们按照我发的doc,一个一个改,改好一个划一个,然后6点和12点发包出来,我要看下效果”……“暂定22号,我这边给到他时间周日,把明显的bug改掉,还有几天优化”。原告回复“康总那边搞定,他们不退了”“康总进不去后台,你看看是什么原因”。被告问“什么浏览器?”原告回复“360”。被告称“先用chrome或者ie上,估计兼容的问题”。原告又提出“后台上传歌曲,能不能改成批量?”被告回复“可以的,但是要放在后面了”。原告问“这个能不能提上日程,时间延长点?”被告回复“明天我和他说好哇,今天在改这些bug中”。原告称“好的”“这样改就很好,改的都是看得见的问题,客户好说多了”。
2016年4月21日1:55,知了公司康林通过QQ将“唱聊”开发汇总问题发送给原告吴亚平,所汇总的问题包括“动态,无详细页面;秘密,无详细页面;叮当,无法邀请好友,无法查看好友资料。唱歌功能,出现强制退出。我的,无等级,无等级说明;无法查看粉丝情况;无法分别向粉丝推送消息;修改名称后,个人页面无显示,个人资料只能修改用户名和密码。歌手推广二维码错误,无房间ID。直播情况,未知;房间留言无法显示,无法赠送礼物;主播没有体现申请功能;房间无播放已录制作品;房间公告显示失败。QQ登陆失败。注册,注册之后没法自动登录。App内所有的搜索功能都没法用。个人信息页面全是输入框,例如,收货地址、所在地应该是下拉框选择。发布动态就是个文本框,只能发文字,无法发布图片视频等内容。点歌台:明星选歌和分类选歌内容页一样。兼容性,不行!!”
2016年4月26日,原告吴亚平通过QQ发消息给被告杨佳磊“唱聊那个在3周时间内搞定吧”。被告杨佳磊回复“我也说实话,我以前也外包过很多项目,但是都是自己做的。然后那两个项目我都拿了提成的……在你说12w之前,他那边当时报价的时候说8w左右就能搞定了……实在是外包没找对。所以后面找外包会很慎重了。”
2016年5月8日,原告吴亚平通过QQ发消息给被告杨佳磊“王红军那边准备下东西,准备随时起诉的准备”“都是他们的原因”“对于设计图他这块是认可的”……“康总那边要走流程了”“我这边也要走了”。被告问“他现在说赔付哇?”原告回复“是的”“你这边也找个律师,走一下吧”。被告称“律师的话我觉得还是你这边找一下吧,我这边找的话怕到时说不清楚……相应的材料我倒是提供下”。原告回复“到时候,你死咬住,口头告知过赔付的”。被告问“哪一方?”“王红军?”原告称“是的”。被告又问“他现在是什么情况,是不改也不赔付?”原告回复“不改,催过很多次”。
2016年5月20日,原告吴亚平通过QQ发消息给被告杨佳磊称“发现康总中间改需求”。5月23日,原告又发QQ信息给被告“最近你把唱聊这块的东西整理一下”。
2016年7月4日,本院受理知了公司以禾益公司为被告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沪73民初483号。
2016年8月5日,原告吴亚平通过QQ向被告杨佳磊发送文件名为“需求增加”的压缩文件夹。被告回复的内容列明了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月9日期间“需求增加”或“需求修改”所需天数。原告问“我们app这块完成到哪一步”。被告回复“分享支付独唱评分直播比赛购买完成但有bug”。
2016年8月8日,原告吴亚平通过QQ将第三人王红军给的代码“Cicada.zip”发送给被告杨佳磊,并于8月15日称“我想王红军那边也一起和解掉”“我的想法就是,和威海那边和解掉,王红军那边退个3,000的律师费,就可以了,其他的都不想再去搞了”。
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出具的(2016)沪73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吴亚平为该案调解的担保人,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上海禾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对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开发项目共计造成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66,000元,担保人吴亚平同意对被告上海禾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上海禾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吴亚平分三期总计偿还人民币120,000元后,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再追究被告上海禾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吴亚平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的任何法律责任。上述款项汇至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威海市蒿泊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还款期限及还款比例如下:(1)第一期:被告上海禾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吴亚平于2017年9月18日之前偿还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6,000元(还款额的30%);(2)第二期:2018年9月18日之前偿还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8,000元(还款额的40%);(3)第三期:2019年3月18日之前偿还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6,000元(还款额的30%)。三、被告上海禾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吴亚平在任何一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不能按时偿还的,同意按照总赔偿额人民币166,000元进行偿还,同时按该总赔偿额的30%共同向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四、担保人吴亚平同意以其享有的上海夫子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作为本还款协议履行的担保,本协议签订之日将相关持股证明交付给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五、担保人吴亚平的股权质押仅作担保使用,除非被告上海禾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吴亚平不能按期还款,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得私自转让。被告上海禾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吴亚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将该股权证返还担保人吴亚平,质押解除。六、担保人吴亚平的股权在质押期间,如上海夫子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遇到上市,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担保人吴亚平股权变现,该股权变现后应优先提前全部偿还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务;因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担保人吴亚平股权变现受阻,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人吴亚平的损失。七、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53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1,767.5元,由原告威海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83.75元,由被告上海禾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83.75元。八、双方无其他争议。”
另查明,禾益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5日,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吴亚平为该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18日,禾益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案外人万某某。
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SVN服务器上下载了上传时间显示为2016年4月14日的“唱聊”app源代码。被告杨佳磊当庭搭建远程服务器、配置数据并对所下载的源代码编译后,将编译好的文件“app-debug.apk”复制并安装至安卓系统手机上进行功能测试(演示情况详见附表)。对于演示情况,原告指出演示出现的问题与知了公司康林于2016年4月21日汇总问题存在出入,故怀疑当庭演示版本与合同履行当时的版本不一致。被告解释称,保存源代码的SVN服务器是架设在阿里云服务器上的,可以排除后期修改数据的可能。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吴亚平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唱聊”项目的软件开发完成情况应如何认定,原告吴亚平有关被告杨佳磊应返还合同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对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虽然涉案“唱聊”项目系案外人知了公司委托禾益公司开发,且所涉合同中写明被告杨佳磊为禾益公司的联系人。然而,从禾益公司的性质、相关款项的支付情况以及原、被告的QQ聊天记录来分析,与案外人知了公司签订合同时原告吴亚平系禾益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其与被告杨佳磊就“唱聊”项目开发费用经协商后确定为135,000元,并在项目启动后从个人支付宝账户向被告杨佳磊支付了57,500元,而被告杨佳磊又以个人名义委托第三人王红军开发该项目,所确定的开发费8万元低于原告吴亚平同意向被告杨佳磊支付的总金额,若“唱聊”app开发成功,被告将从中获利,故被告有关其是作为帮助者、协调者的身份参与项目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被告杨佳磊收取原告吴亚平项目开发费,并另行委托第三人王红军开发且收取差价的行为,使其成为软件开发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鉴于禾益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又以其自己的财产向被告支付相关费用,并对禾益公司涉案“唱聊”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在禾益公司的股东于2016年9月18日变更为案外人万某某之后,原告吴亚平可以就其因禾益公司相关业务所受损失向被告主张权利。
对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吴亚平就“唱聊”项目主张被告杨佳磊赔偿215,500元的构成为:1.已支付的开发费27,500元;2.因项目委托他人进行UI设计所支出的17,000元;3.基于与知了公司调解产生的12万元;4.与知了公司所签合同剩余开发费51,000元的期待利益。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双方沟通记录来看,知了公司多次指出所交付app存在的问题,并催促开发方尽快修改,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相关合同约定的开发周期以及直至知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符合功能需求的Android版“唱聊”app已提交测试完毕,并已交付知了公司使用。当庭演示的情况亦表明,所开发的软件尚存在较多功能缺失,被告针对演示部分情况所作的解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原告有关“唱聊”app未开发成功的主张能够成立。但由于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禾益公司在另案中与知了公司达成了调解,知了公司对于该项目的履行是否存在过错未经法院查明并认定,且调解金额12万元中有119,000元系知了公司因合同所支付的开发费,虽然原告系调解协议的担保人,但其不能就自愿向他人承担的责任向被告主张予以赔偿。此外,原告作为“唱聊”项目开发方的法定代表人,将项目进行转包,在纠纷产生后又自行决定解决方案,其对于“唱聊”项目合同未能顺利履行以及各方责任不能清晰确定也有过错,故本院综合“唱聊”app软件开发情况、原告与被告履行合同的过错程度、实际开发方客观上已付出一定的劳动和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应返还的开发费。UI设计费17,000元属于禾益公司履行与知了公司软件开发合同所应支出的成本,该合同中的剩余款项51,000元属于禾益公司的期待利益,结合前述有关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分析,本院对该两笔款项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佳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亚平人民币17,500元;
二、驳回原告吴亚平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杨佳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2.50元,由原告吴亚平负担人民币4,164.50元,被告杨佳磊负担人民币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韡
书记员: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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