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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文、杨伟权与杨珍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吴亚文,女,汉族,1932年3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一村32号301室。(未到庭)
  原告(反诉被告):杨伟权,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北圩新村27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杨伟权妻子),女,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北圩新村271号。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珍(反诉原告),女,汉族,1958年11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凤翔东村10号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明(被告丈夫),男,汉族,1955年10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凤翔东村10号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帆(被告儿子),男,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凤翔东村10号102室。
  原告吴亚文、杨伟权与被告杨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珍要求对原告吴亚文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告知另行申请对原告吴亚文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徐国贤

书记员:朱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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