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亚栋,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磊,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上海中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孙毅,经理。
原告吴亚栋与被告程磊、上海中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亚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程磊、上海中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吴亚栋经上海中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于2017年2月12日向程磊出借2,00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24%;同时,上海中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收购承诺书》,向吴亚栋承诺可以自有资金回购借款本金及收益。因程磊在支付六期借款利息后未再归还借款,吴亚栋经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程磊下落不明。
2018年11月1日,吴亚栋在接受本院询问时陈述,上海中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羁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上海中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羁押,且该公司在本院已有多起同类借款纠纷,本案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公安机关认定本案不构成犯罪的,吴亚栋可再行起诉主张相应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亚栋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耀进
书记员:邵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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