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可彬,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光辉,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9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何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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