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从义,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平,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从义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从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61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误工费12,1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3日,案外人冷某某驾驶牌号为苏A8XXXX小客车行驶至营口路、佳木斯路处,与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认定,冷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牌号为苏A8XXXX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位。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8年1月10日前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吴从义医疗费961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误工费12,1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87,63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履行时可抵扣已垫付的30,000元),此款打入原告吴从义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杨浦延吉支行;
二、本案纠纷全部了结;
三、本案受理费692元,由原告吴从义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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