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伟杰与胡克梅、宋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伟杰,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亚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珺涵,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克梅,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宋宗胜,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原告吴伟杰与被告胡克梅、被告宋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伟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  滢

书记员:池金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