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乃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运华,男。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2018年9月13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琛琛
书记员:张妍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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