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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传开与江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传开,男,196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丙海,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咏,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青,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炜林,男,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丰惠镇双溪村徐家22号。
  原告吴传开与被告江咏、第三人黄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张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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