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宋金昌,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涧沟镇李岗村4组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佳燕,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宋金昌与被申请人吴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沪0112民初78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吴佳燕的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宋金昌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佳燕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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