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信杰,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霞,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信杰与被告上海金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住所地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杨士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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