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倚辉,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张国强,男,199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伟,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权。
被告:顾欢,男,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俊,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祺,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倚辉、张国强与被告上海百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顾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倚辉、张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0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蒋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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