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
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
萝北县百货商场
裴雨田
郑兴刚(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
崔德军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许巍,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萝北县百货商场。
法定代表人王成海,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雨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萝北县百货商场员工,住萝北县凤翔镇2委。
委托代理人郑兴刚,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以下简称鹤岗农行)。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西解放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高元奎,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德军,该银行职员。
上诉人萝北县农行因与被上诉人萝北县百货商场、原审被告鹤岗农行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萝北县人民法院(2014)萝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萝北县农行委托代理人吴慧,被上诉人萝北县百货商场委托代理人裴雨田、郑兴刚,原审被告鹤岗农行委托代理人崔德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萝北县人民法院(2014)萝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萝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萝北县人民法院(2014)萝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萝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重
审判员:李文杰
审判员:张博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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