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先飞诈骗案公开文书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劳动,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马集镇**村**号。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31日,临时被羁押于辽宁省辽河看守所。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 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帮助黄某甲(另案处理)利用黄某乙的身份信息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病历、中国人民总医院住院票据。2018年1月,黄某乙(另案处理)利用该伪造的材料从利辛县第二医共体(利辛县中医院)骗取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6176.6元。2019年2月20日,黄某乙的家人主动退还骗取的新农合补偿款人民币21166.80元,2019年7月17日,黄某乙家人主动退还骗取的大病保险人民币15009.8元。

2.2018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帮助黄某甲利用盛某某(另案处理)的身份信息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病历、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票据。2018年6月,盛某某、黄某乙利用该伪造的材料从利辛县第二医共体(利辛县中医院)骗取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共计人民币56084.8元。2019年2月19日,盛某某家人主动退还骗取的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6084.8元。

3.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帮助黄某甲利用黄某丙(另案处理)的身份信息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病历、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票据。2018年7月,黄某丙利用该伪造的材料从利辛县第二医共体(利辛县中医院)骗取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民政救助补偿款、财政兜底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8486.22元。2019年6月26日,黄某丙的家人主动退还骗取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民政救助补偿款、财政兜底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8486.22元。

4.2018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帮助黄某甲利用其身份信息伪造中日友好医院住院病历、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2018年9月,黄某甲利用该伪造的材料从利辛县第二医共体(利辛县中医院)骗取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5332.66元。2018年12月12日,黄某甲家人主动退还骗取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5332.66元。

5.2018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帮助黄某甲利用王某某(另案处理)的身份信息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病历、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票据。2018年10月,王某某利用该伪造的材料从利辛县第二医共体(利辛县中医院)骗取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民政救助补偿款、财政兜底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8152.31元。2019年6月27日,王某某家人主动退还骗取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民政救助补偿款、财政兜底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8152.00元。

6. 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帮助黄某甲利用黄某乙的身份信息伪造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住院病历、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2018年11月,黄某乙利用该伪造的材料从利辛县第二医共体(利辛县中医院)骗取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9671.2元时,被利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审核发现后,骗取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补偿款被停止发放。

7.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帮助刘某甲(另案处理)利用杨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病历、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票据。于2018年11月22日向利辛县人民医院申请报销住院费用,利辛县人民医院审查后往杨某某账户内汇入农合报销款共计人民币60214.23元。

8.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帮助刘某甲(另案处理)利用刘某乙的身份信息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的住院病历和医疗发票。于2018年12月1日向利辛县人民医院申请报销住院费用,利辛县人民医院审查后往刘某乙账户内汇入农合报销款共计人民币73413.02元。

9.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帮助刘某甲、刘某丙(另案处理)利用刘某丁的身份信息伪造中国医学院阜外医院的住院病历和医疗发票。于2018年11月22日向利辛县人民医院申请报销住院费用,利辛县人民医院审查后往刘某丁账户内汇入农合报销款共计人民币10638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报销材料等;2.证人某甲、黄某乙、刘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医保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八万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