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文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金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文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龙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九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秀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市。
委托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文娟、吴某某、吴金祥、吴文祥、吴龙祥、吴九弟、吴秀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 琳
书记员:王 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