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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