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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安与上海稚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兴安,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哲,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卫,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稚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芳,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兴安与被告上海稚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及管辖问题,本院已依法报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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