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军,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洪跃、嵇成吉,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夕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洋。
本院受理原告吴军与被告上海夕半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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