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万里。
被告: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集汽车租赁分公司。
负责人:张筱翔。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易志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与被告张万里、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集汽车租赁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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