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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与郁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军,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圣轶,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佳豪,男,199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吴军与被告郁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郁佳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2.判令被告郁佳豪支付原告吴军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3.判令被告郁佳豪支付原告吴军律师费10万元;4.判令被告郁佳豪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的价款由原告吴军在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诉讼费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经确认,被告郁佳豪被诈骗案经2019年3月5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桃浦派出所报案,且相关案件已刑事立案。原告曾就系争借款于2019年2月1日诉至我院,因该借贷行为涉及刑事案件,我院出具(2019)沪0110民初332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嗣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出具(2019)沪02民终5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原告再次就该笔借款起诉,但经与公安机关核实,该案仍在侦查中,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本院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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