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利水,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明雷,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吴利水与被告路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吴利水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利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8元,减半收取计729元,由原告吴利水负担。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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