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剑华与关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剑华,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佳明,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吴剑华与被告关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剑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佳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关佳明返还吴剑华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万元;2、判令关佳明支付吴剑华利息1.5万元。事实和理由:吴剑华与关佳明系多年朋友。2018年2月,关佳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吴剑华借款。2018年2月3日,吴剑华以POS机刷卡方式向案外人上海志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7万元。2018年2月11日,吴剑华通过支付宝向关佳明转账10万元。2018年2月14日,吴剑华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关佳明支付3万元。2018年2月24日,吴剑华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关佳明转账2万元。2018年2月27日,吴剑华以POS机刷卡方式向案外人上海志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3万元。2018年4月6日,关佳明向吴剑华补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23万元,承诺自2018年4月开始每月向吴剑华归还2.3万元。因关佳明未按约还款,吴剑华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吴剑华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要求关佳明返还借款本金12万元。
  关佳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吴剑华提供的《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吴剑华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每月20日前还总额百分之十直至还清,从2018年4月开始还款。借款人关佳明日期2018.4.6”。
  2、吴剑华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证明2018年2月11日吴剑华通过支付宝向关佳明转账10万元。
  吴剑华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屏、微信账单等,证明2018年2月14日吴剑华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关佳明支付3万元,于2018年2月24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关佳明支付2万元。
  审理中,吴剑华表示关佳明曾于2018年3月19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其归还2万元,后又于2018年4月20日通过支付宝向其归还1万元。
  审理中,吴剑华表示无证据证明案外人上海志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取的10万元实际由关佳明收取,故变更本案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吴剑华提供的证据,吴剑华的庭审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为证明吴剑华与关佳明之间借款关系成立,吴剑华提供了《借条》以及相应转账凭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吴剑华已举证证明其共计向关佳明本人转账共计15万元,扣除关佳明的还款3万元,现吴剑华要求关佳明返还所欠借款本金12万元,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佳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关佳明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关佳明返还吴剑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关佳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淑萍

书记员:丁忆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