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吴勇,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告(反诉原告):余雷,男,195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福贵,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昂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勇,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余雷,股东。
原告吴勇与被告余雷、上海昂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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