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厚胜,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上海展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扬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厚胜与被告上海展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吴厚胜于2018年12月24日以其于2017年7月起被调至平湖阳之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工作,经济补偿及工资均向该公司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厚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厚胜负担。
审判员:王冰如
书记员:杜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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