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殷宪荣。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上海景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此页无主文)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周皓媚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