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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双印诉张万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吴双印
张万水

原告吴双印,男,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某厂退休工人。
被告张万水,男,1950年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吴双印与被告张万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起诉来院,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于同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之要求将款借于被告以后,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及时将借款归还于原告,被告未偿还,酿成诉讼。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借之款,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一次性付清借原告款4000元整。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之要求将款借于被告以后,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及时将借款归还于原告,被告未偿还,酿成诉讼。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借之款,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一次性付清借原告款4000元整。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担负。

审判长:刘二昌

书记员:吴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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