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向明,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龙弟,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向明与被告瞿龙弟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原告吴向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夏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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