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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君君、罗林平等与徐宝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君君,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罗林平,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大山,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健,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云龙,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宝棣,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进,上海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昕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萍,女。
  原告吴君君、罗林平、王大山与被告徐宝棣、第三人上海昕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吴君君、罗林平、王大山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君君、罗林平、王大山与被告徐宝棣、第三人上海昕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君君、罗林平、王大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君君、罗林平、王大山共同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杨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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