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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威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菊,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WIEGAND,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吴某因与被申请人威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某申请再审称,威卡公司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威卡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957755元,而不是原审法院判决的人民币468288元。原审法院判决有误,结果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吴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结合吴某在威卡公司的工作年限,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吴某的赔偿金数额予以“封顶”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吴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杨宇红

书记员:惠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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