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贤区四团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负责人:唐军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奉贤区四团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军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奉贤区四团镇环境卫生管理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褚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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