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国军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奉贤区四团镇环境卫生管理所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贤区四团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负责人:唐军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奉贤区四团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军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奉贤区四团镇环境卫生管理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褚莉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