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国华与叶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华,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立新,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上诉人吴国华因与被上诉人叶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7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国华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公安机关给的答复是早已将卷宗退还黄浦法院,本案不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
  叶立新书面答辩称,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已经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前案一审法院裁定移送公安部门,二审裁定维持,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现吴国华以同样的事由再行民事诉讼,显然是重复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吴国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叶立新偿还欠款250万元;2、判令叶立新支付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止的利息,按年化18%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叶立新承担。事实和理由:叶立新因经商需要,向吴国华借款250万元,吴国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叶立新转账100万元,并委托亲属转账150万元。因双方关系较好,叶立新未出具借条。2017年初,吴国华向叶立新索讨借款,但叶立新不予理睬。2017年7月3日吴国华向法院起诉要求叶立新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018年1月被裁定驳回移送公安。但公安至今未侦查立案。故再度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国华曾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叶立新偿还借款25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1月2日法院以疑似有犯罪嫌疑,依法裁定驳回吴国华起诉。吴国华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年4月2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吴国华再度以同事实、同理由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因该案无新案情,新事实发生,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吴国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吴国华的本案民事起诉,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吴国华上诉主张原审裁定错误,并无依据,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叶绵绵

审判员:武之歌

书记员:王冬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