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国清,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金海,男,1956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汤菊芳,女,1956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清与被告周金海、汤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清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清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