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瞿永候,女,193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止园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杰,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国防,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李雅娣,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上海融力天闻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瞿永候与被告吴国防、李雅娣、吴俊侃、李德钜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沪0106民初1623号民事裁定,根据裁定内容,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吴国防、李雅娣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20年4月1日,瞿永候以双方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已无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瞿永候同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瞿永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国防、李雅娣银行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伟俊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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