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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培山与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钱芳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吴培山,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云,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钱芳萍,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钱霞萍,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霞萍,董事长。
  上列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吴培山与被申请人钱芳萍、钱霞萍、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培山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钱芳萍、钱霞萍、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吴培山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钱芳萍、钱霞萍、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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